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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特急司函,征求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意见。
1、取消政府部门对企业资质审批,确需对企业专业技术能力水平评价的,改为逐步通过行业自律,市场选择和社会评价来实现,不再由政府部门“背书”,政府部门监管可通过设立“黑名单”、公开有关信息等方式来达到管理目的。
2、对于,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1)、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特、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认定
2)、工程勘察综合类、专业类甲级、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级资质认定
3)、工程设计综合、行业及专业甲级、专项甲级、部分涉及专业部委的乙级资质认定
4)、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甲级资质认定
建议取消,理由:
该事项是政府部门对建筑业从业企业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审批,建筑业企业、勘查企业、设计企业和监理企业可以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政府部门无需对其资质设定准入门槛,取消后,政府部门可发布标准规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行业自律实现管理目标。
正文:
(来源: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 公众号)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
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